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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土地利用的主要政策工具。这项政策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为支持扶贫开发,增减挂钩政策两次扩大范围,允许连片贫困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储蓄指标在省内转移使用,扩大了贫困地区脱贫资金来源,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均衡发展。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储蓄指标省际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再增减挂钩政策“升级”,允许贫困地区储蓄指标省际调整。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储蓄指标省际调整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实施这项政策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如何使用和重新分配储蓄指标?自然资源部规划工作组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释。
转移区域仅限于“三区三州”等贫困县
当前,摆脱贫困,取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定性胜利,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了集中力量帮助深层贫困地区脱贫,各省间关联储蓄增减指标转出地区仅限于“三区三州”(即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深层贫困县。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和山东省被确定为主要援助省份。
我们应该掌握什么原则才能很好地利用这一政策?该负责人强调,省际间调整增减挂钩储蓄指标的调整任务应由国家统一下达,调整价格标准应统一确定,资金收支应统一,实现储蓄指标调整的资金区域总体平衡。
调整资金分两个阶段拨付到划转省份,70%的调整资金在资金总额核定后拨付;在确认拆迁、复垦和安置完成后,剩余的30%的调整资金将被使用。
根据《管理办法》,剩余指标转出价格根据复垦土地的类型和质量确定,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每亩30万元,高标准耕地每亩40万元。储蓄指数的转入价格是根据地区差异确定的,北京和上海为70万元/亩,天津、江苏、浙江和广东为50万元/亩,福建和山东等其他省份为30万元/亩。
“帮扶地区要落实帮扶责任,全面完成转移储蓄指标的任务,鼓励多购多用;合理安排省际调整工作,节约和集约利用节约指标。深度贫困地区应实施拆迁、复垦和安置,按任务定额产生节约指标,把握区域差异,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因地制宜实施复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决制止强拆强建。”负责人强调。
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
“增减挂钩储蓄指标的省际调整政策,是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全国土地资源总体规划的重要探索。它是东西部扶贫合作和对口支援领域土地存量和流转政策的制度创新。我希望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促进区域协调、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负责人说。
按照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的要求,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节约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土地空房的使用控制,发挥土地空房规划的导向和约束作用,优化区域城乡土地资源配置,相关省(区、市)统筹组织地方跨省调剂相关工作, 并做好与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的协调工作。
考虑到深层贫困地区大多是生态环境脆弱地区,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与增减挂钩的垦区应按照耕者有其田、林者有其林、草者有其草的原则进行复垦。
伪造将受到严厉惩罚
如何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与储蓄指数挂钩的省际调整政策?负责人解释了帮助省和转出省的不同任务,以及储蓄指标的使用和再分配。
为帮助各省,以实施调整任务为目标,省人民政府将于每年11月30日前书面向自然资源部确认调整任务;如果转入的节约指标用于建设,新方案将通过与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网上监管系统进行备案。
对于转移的省份,应根据当地情况对贫困地区所在的省份进行拆除和复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向市县明确节约指标的任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拆迁安置方案,并通过网上监管系统进行记录;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通知自然资源部,并提出转出储蓄指标的申请。
在使用和重新分配储蓄指标的过程中,已确认的转移到各省的储蓄指标可以全年结转或与其他计划指标一起使用;已批准调出的节约指标,深贫困地区3年以上未完成旧区拆迁复垦验收的,扣除未完成部分的相应调整资金。
标题: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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