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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北大法宝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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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一些变化,婚姻家庭行业出现了一些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收养的人等基本前提下,根据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修改了一些规定,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本文总结整理了17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示范审判规则,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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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邹某蕾诉高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继孩子之后的抚养关系继承

【裁判摘要】对于离婚中作为继父方接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应该视为继父和继子的关系解除了。 父母去世时,解除关系的继承人以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承人”为由主张法定继承继承人遗产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6期(总第284期)第40-43页

2、刘青先诉徐饺、尹欣怡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词】抚养费夫妇共同财产权不结婚生孩子

【裁判摘要】抚养费案件中第三者取消权的认定需要父母根据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决定父母或父母是否侵犯再婚后的夫妇共同财产权。 夫妇有权平等解决共同的所有财产,但丈夫和妻子也有权合理处置个人收入。 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妇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由于与在职配偶没有达成协议,因此不能认定为侵犯了夫妇共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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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七期(总第237期)

3、唐某索赔李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物权登记不动产权

【审判摘要】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签订合同采取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是双方协商一致内部分配家庭财产的结果,无论婚姻家庭以外第三者的利益如何,必须尊重夫妇之间的真正意义表示 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产权登记不能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利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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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十二期(总第218期)

4、莫君飞指控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共同财产离婚协议法律效力

【裁判摘要】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签署协议才使离婚协议有效的重要形式的协议。 双方当事人解决财产以达成离婚为前提,产权变更手续已经履行,但由于离婚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无效,变更后的权利人财产依然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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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十二期(总第182期)

5、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纠纷案。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遗产; 消灭集体成员权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是,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家庭承包方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家家庭,不是某个家族的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个人财产,所以不会发生继承问题。 林地以外的家庭承包,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名死亡的,承包经营依然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依然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承包农家家族的成员全部死亡时,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的,因此这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消灭,这个农家家族的继承人不能承包经营,另外,不能作为这个农家家族的遗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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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总第158期)

6、李雪花,范洋索赔范祖业,滕颖继承争议事件。

【关键词】特留部遗嘱无效。结婚生孩子的人工授精

【裁判摘要】在夫妇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双方一致利用别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使女性怀孕后,男性必须反感,得到女性的同意。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男性就会死亡,然后生孩子,尽管该孩子与男性没有血缘关系,但应该被视为夫妇双方结婚生育的孩子。 男人在遗嘱中不保存那个孩子所需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其中一些遗嘱文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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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总: 117期)

7、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举证责任夫妇共同债务外国债务

【裁判摘要】《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解释一些问题(2)》第24条的规定旨在加强债权人的保护,通常只适用于解决夫妻外部债务关系。 人民法院在解决关于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时,不能根据这个规定认定丈夫或妻子的对外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他人民法院根据这个规定进行的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审判当然也应当作为解决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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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总: 115期)

8 .呼吁米琼等人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执行遗嘱执行人代理合同遗嘱

【审判摘要】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确定执行遗嘱的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的几个事项自行签订代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律师法第34条未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双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总: 87期)

9、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

【关键词】结婚登记民间习俗同居关系

【裁判摘要】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登记,颁发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书,将建立夫妻关系。 ”由此可知,只有在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才能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理不结婚登记以夫妇名义同居的生活事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条中规定,“从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开始,不结婚登记以夫妇名义同居生活,以非法同居关系应对。 因此,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仪式“结婚”,进而以夫妇的名义共同生活,构成同居关系,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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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解决,根据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得到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根据通常的共有财产解决。 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对照赠与关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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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总: 77期)

十、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事件

【关键词】夫妇关系人工授精; 法律地位

【审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孩子的法律地位的信》中写道:“在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将一致人工授精所生孩子视为夫妇双方的婚婴,父子之间的 由此可知,在夫妇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间,经双方同意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与结婚所生的孩子一样,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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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1期(总: 49期)

11、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和财产分割方案。

【关键词】夫妇共同财产共同支出人身性

【裁判摘要】夫妇双方感情破裂,且分居一年后,经过多次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另一方面,在夫妇共同生活期间参加残疾人运动会获得的奖牌具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该被视为夫妇共同财产。 获得的奖金用于制作假肢、治疗疾病等消费,属于家庭的共同支出。 因此,在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另一方要求将奖牌和奖金平分是因为没有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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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二期(总: 42期)

12、王健华等五人呼吁王汝范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继承虐待; 继承权丧失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因遗产纠纷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被 ”由此可知,在继承人的虐待对继承人很严重的情况下,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确认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的虐待是否严重于继承人的情节,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结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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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2期(总: 34期)

13、谢东辉、郑兆本向陈世军等继承纠纷案件。

【关键词】事实婚姻共同财产遗产继承

【审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未办理结婚登记关于以夫妇名义同居生活事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方法》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夫妻 因此,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被认定为夫妇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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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 遗产的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年第3期(总: 31期)

14、纪毛治呼吁纪亚琴家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收养关系继承权赡养义务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抚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通过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由此可知,收养不能作为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养育孩子对出生的父母履行了很多扶养义务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抚养非继承人多的人,可以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可以给孩子父母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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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4号(总: 16号)

莫美欢,岑润明诉岑荣安,岑卓,林月弟继承纠纷案。

【关键词】婚姻存续期间共享财产遗产认定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下列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的一切: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共同的所有财产。 夫妇对共同的所有财产都有平等的解决权。 ”因此,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间,关于夫妇方承包的经营利益,依法认定夫妇共有财产。 关于这种共有财产,遗产认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必须把共同全部财产的一半分给所有配偶,其余的是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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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年第1号(总: 13号)

16、王贵学等三人和王远德继承方案

【关键词】直系血统代位继承遗产份额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夫妇有权相互继承遗产。 父母和孩子有权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必须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后辈直系血统继承。 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他父亲或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如果继承人的孩子比继承人先死亡,则该孩子的后辈直系血统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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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4号

华枝熙等人和华宁熙等人的遗产继承方案

【关键词】限制抚养关系继承权代理行为能力的人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妇之间有权继承遗产,父母和孩子有权继承遗产。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些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的规定是:“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孩子和母亲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时,相互有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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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六条关于行使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 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的,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根据《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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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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