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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要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因在淮海鞋城工作而相识,双方关系良好,被告承包他人仓库租赁给原告录用,原告向被告支付租金。 年4月19日,李某被告为了承包仓库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现金,约定3天后返还,当天向原告发放了借条。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未果,向法院申诉。 本院受理后,在发送发票的过程中,被告玩了“捉迷藏”游戏,最终本案用公告方法发送了发票等资料。 但是,被告开庭后,到达法院承认借款3万元,但向原告支付1万元现金,剩下的2万元用租金支付,无法支付给原告。 被告超过诉讼时效,说去年12月将仓库转让给别人,离开徐州到上海就业,从此没有见过原告,也没有接到过原告的电话。 在第二次开庭时,被告还没有来法庭。 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相比,原告说年后多向被告索取钱,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说明。 法院查明了原被告因本院在淮海鞋城工作而认识的事实。 被告于去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于去年4月21日归还。 当天,原告通过其名义的交通银行向被告李某转账了3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但是,根据新证据可以说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限的情况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答辩的时间广泛存在于“一审期间”,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二审,本案被告在第一次公告开庭后提出诉讼时效的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需要对此进行审查。 本案借贷纠纷发生于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年10月1日起生效。 这件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 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的日子开始计算的。 现在原告无法证实是否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向被告催债,在法院提出这个问题的情况下,只有原告的代理人回答“年后原告经常向被告要钱”,原告没有证实为任何催债陈述。 相反,被告说自去年12月在上海工作以来没有见过原告,也没有接到原告的电话。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意见,原告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庭通知原告就诉讼时效相关问题作补充证明。 原告慎重考虑,提出了解约请求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法庭又让被告上电车,做那项工作,最终元,被告自行和解。 本案案结案了 法官警告民事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其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承担的义务。 另一方面,法定诉讼期限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只会产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不会消失。 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抗辩。 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归还 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法律不保护自己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 像本案一样,原告有“借款条”,被告也承认借款的事实,但原告多年来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因此有“败诉”的风险。 偿还债务、还债,是启典地义自古以来就有的,但我国法律出现诉讼时效规定后,当事人不能再认为人死了。 否则,权利者享受的权利无法实现,因此成为空文的可能性很高。 另一方面,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权利懒惰”有很多原因。 很多当事人不希望情结长时间和对方撕破脸,特别是和亲戚朋友等亲近,妨碍了借款的金额少。 很多人抱着“钱回来了,情就完了”的想法,对债务人是否还钱持消极态度。 债务人方面也应该知道,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但相关的“债务”本身没有消失。 通过本案的审理,吸引当事人诚实诉讼,诚实做人,履行自觉应尽的义务,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扫描二维码的原标题:《【事件解释法】被告在法庭上提交诉讼时效答辩的情况下,应该审查吗?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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