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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李女士和丁先生在约会软件中相遇后不久就开始交往。出人意料的是,在沟通过程中,丁磊经常以没钱吃饭打架为由,要求李女士向支付宝等在线金融平台借3.6万元借给丁磊。之后,丁先生让李女士从她的信用卡上刷2万元到她自己的卡上。对于这些贷款,丁先生虽然答应写文件,但后来多次避过。
经丁先生再三催告,上述贷款丁先生始终未还,李女士只好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丁先生偿还贷款5.6万元及逾期利息。丁先生没有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复。
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李女士与丁先生之间存在私人借款合同关系,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丁先生在收到李女士的借款后未能及时归还本金,故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主张。
[点评]微信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新的证据形式比传统的借记卡和银行流程风险更大,可能被他人伪造、篡改或窃取。但是,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就贷款和基金中的资金进行沟通的过程应及时进行。当信用凭证缺失或有缺陷,贷款发放的证据不充分时,提交相应的支付宝和微信记录有时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甚至成为判断贷款事实是否真实的关键。
网络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所以我们应该警惕网络传播中的风险,尤其是在涉及到经济交流等问题时,我们应该理性地判断对方的身份和行为目的。此外,如今,许多私人贷款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和网民之间,这种特殊的人际关系导致了复杂的具体贷款情况。同时,民间借贷关系也与赠与、买卖、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相交叉或混淆,这将使当事人的诉讼更加困难。因此,我们在借钱的时候应该更加重视相关的法律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害。
标题: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借钱注意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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