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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自行车、共享汽车、退还存款和充值管理吸引了很多关注。昨天,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型运输经营方式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用户存款(保证金)和预付资金(用户资金)的管理。方法明确,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用户保证金属于用户,经营企业不得挪用。共享自行车预付资金不得超过100元,共享汽车预付资金不得超过8000元。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应按原路当天(最迟次日)退还给用户。
根据该方法,经营企业,包括网上预订出租车、汽车分时和网上租赁自行车,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如确需收取费用,应提供两种存款方式,即经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供用户选择。鼓励经营企业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费提供服务。
《办法》规定,在保证金方面,汽车分时租赁的单笔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自行车平均成本价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笔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自行车平均成本价的10%。在用户预付费管理方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户的预付费金额不得超过100元;其他新运输方式的单个用户账户预付资金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根据该方法,运营企业和存管银行应提供便捷的退款方式,及时向用户退款,不得拒绝或拖延退款,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技术门槛。此外,运营企业应与存管银行就用户存款和预付资金的管理签订协议。
其中,用户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在原道路的基础上,于当日(最迟次日)将存款退还给用户。对于用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当用户申请退还存款时,应于当日(最迟次日)解除对存款的冻结。用户预付资金的管理也是如此。用户申请退还预付资金余额时,应根据原返还原则,于当日(最迟次日)将资金退还给用户。
有很多企业因为共用自行车和共用汽车领域的管理不善而倒闭。对此,《办法》规定,经营企业在暂停或终止经营前,应当制定完善的资金结算处置方案和保障用户权益的措施,并提前向注册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新业务,自申报之日起不得收取用户资金。
据报道,这种方法将在4月3日前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该方法有效期为3年。
标题:共享单车用户资金管理征求意见 押金需当日退还 预付额不超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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