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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近日,国家自然资源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加强“利民惠企”合作,设立房地产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服务点,配合贷款审批、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加快“网上房地产抵押登记+”进程,提高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支持金融业更有效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配送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房地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自然资源部、银监会决定加强便民惠民企业的服务合作。 设立房地产抵押登记和抵押服务点,协调贷款审批、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地产抵押登记,加快推进“网上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合作,设立房地产抵押登记和抵押贷款服务点
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联合发文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在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设立服务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提供场所、铺设数据线、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进行日常维护。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房地产登记大厅设立服务点,提供资金监管咨询、抵押贷款咨询等前期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签订合同、审批贷款、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享受“一站式”服务。
二、对接系统,实现网上信息查询和抵押登记申请
推进房地产抵押登记电子系统建设,按照统一的接口标准和规范积极开展系统对接。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制定相关标准,确定数据的开放边界和信息共享范围,开放网络端口,连接房地产登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授权或作为抵押权人通过网络依法查询相关房地产登记信息,并向抵押人提交申请材料和申请登记。深化跨部门信息共享,方便房地产登记机构网上查询、获取和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内逐步推广使用房地产单元号,并在抵押合同中增加房地产单元号栏,以方便相关系统的有效关联。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省级或地级房地产登记机构与银监局应共同协商确定省内或地级房地产抵押登记与抵押贷款系统的对接方案,通过银监局金融专网实现与地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系统对接,或通过银监局金融专网实现与地方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系统对接。
第三,根据法律法规,完善“网上加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则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认真履行登记职责,明确法律关系,不得因“网上+房地产抵押登记”而改变现有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按照《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运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业务内容、申请材料、职责分工、工作要求、法律责任等事项,并约定纸质申请材料集中送达时限。房地产登记机构的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等法定职责,不受银行的委托或授权。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人与抵押人共同填写登记申请,根据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相关要求,收集核对抵押不动产产权证、抵押人身份证明、房地产登记申请等资料,形成电子文件,并立即通过网络提交给房地产登记机构,与抵押人共同提交登记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派专人将收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纸质申请材料送至房地产登记机构。
对于需要房地产登记机构现场办理的事项,如身份验证、查询笔录等,申请人可以提交通过系统身份验证的材料,并填写格式化的查询笔录,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证明,及时审核、登记、出具证明并反馈结果。
第四,精简材料,优化相关业务流程
抵押人可在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时一并提交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并通过网络传送至登记机构,无需当事人再次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身份证明将不再提交;同时办理房地产抵押转让登记,精简相同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将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转让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申请,一并受理和审查;对于抵押登记所需的抵押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可以先提取登记所需的核心信息。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建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常用资料集中检查制度,避免重复提交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资料;以上信息如有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
V.准确的服务,扩大企业的便利和效益
标题:两部委: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推进“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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