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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了《天津银监局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的决定》(金建费决字[2019]22号、23号、24号)。
判决书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王静,该分行已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未执行委托付款;员工大规模消费贷款控制不到位;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的违法事实。其中,马健、王永剑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未能控制大额消费贷款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天津银监局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预防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和第46条对平安银行天津分行罚款总额为130万元。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预防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3〕257号)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1条和第48条对马健和王永剑提出了警告。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3月25日。
标题:因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等违规 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合计被罚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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