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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亮内幕交易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高速”)一案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招商局“内鬼”内幕交易华北高速 赚252万遭罚没千万

于亮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运输部/海外业务部部长助理..

北京证监局称,俞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内幕人士李默涵进行了沟通,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一致,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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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幕信息敏感期,2016年3月1日至3月12日,于亮与李默涵共交谈10次,2016年3月14日至3月18日,于亮连续购买了49万股华北高速公路股份。2016年6月5日,他们谈了两次,第二天于亮买了1万股“华北高速”。

根据于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于亮违法所得2,522,975.04元,并处以罚款7,568,925.12元。

据报道,2017年12月25日,招商局公路网络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公路”,股票代码:001965)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目前,招商局高速公路股份交换和吸收合并华北高速公路的方案已经成功实施。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是招商局高速公路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8.6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不得披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于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在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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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余良)行政处罚决定

[2019]2号

当事人:于亮,男,1974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亮内幕交易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高速公路)一案进行了调查和审理,并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提出论据并申请听证。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此案现已调查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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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有下列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披露过程

2015年12月16日,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总经理李默鹏主持召开集团内公路行业重组项目启动会。会议决定启动集团公路行业重组专项工作,通过上市公司重组,实现集团公路行业整体上市,主要涉及招商局公路网络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公路,原名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和招商局重庆交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交通技术研究所)。会议成立了集团公路行业重组工作组。招商局集团副总经理邓默杰、资本运营部主任邓木东出席会议。会议结束后,会议纪要应抄送集团财务部、资本运营部、战略发展部和综合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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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高速公路参与了中国13家a股上市公司,只有一家华北高速公路是最大股东,控制着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招商局高速公路派出)。招商局集团一开始并没有将其他上市公司参与高速公路作为重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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