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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王舒)缺席审判制度的出台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变化之一。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和启动程序再次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热烈讨论。一些成员建议将“毒品犯罪”列入“缺席审判”的范围。
关于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草案规定:“在贪污贿赂案件中,以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和恐怖活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
专员李伟说:“目前,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仍然有点太窄。”“对社会危害极大、人民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案件,必须依法严惩。例如,目前,每年约有20万起毒品犯罪案件由法院审理,贵州、云南和一些沿海开放省份在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名列前茅。例如,每年有数十万起电信欺诈案件。在我们当前的反罪恶斗争中,也暴露出许多严重的刑事案件。这些刑事案件对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危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这些罪犯逍遥法外,住在国外,他们似乎觉得自己成了逃避国外犯罪的天堂,这不利于打击严重的犯罪行为和回应人民的关切。”。
彭波委员还指出,草案将适用缺席审判的案件界定为贪污贿赂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就我个人而言,适用范围与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的发展需要还存在差距。近年来,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猖獗,许多罪犯已经逃离或在国外。这些毒品案件和经济犯罪具有很大的覆盖面、破坏力和影响力,不能让这些相关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建议根据全面依法治国司法形势的需要和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适用案件的范围,不应局限于目前已经明确的三类案件。
全国人大监督审判委员会委员谢勇指出,草案为“缺席审判”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往境外”,并认为这一前提条件可能成为缺席审判启动的障碍。
谢勇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从海外潜逃。事实上,缺席审判是有先决条件的,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已经潜逃,才能使用缺席审判。但事实上,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主义罪的案件中,可能没有潜逃行为,而且他已经在国外生活了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本条的现有规定将成为障碍。因此,建议将此处的表述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未到庭”,不必有潜逃行为,只要他们尚未到庭,就可以考虑缺席审判。”。
张平专员提出了一个与追悼会有关的问题。“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非法资金和财产秘密转移到国外,可以说是一步登天,而且越来越严重。据有关媒体报道,资金和财产的外逃方式越来越隐蔽,手段越来越多样化,给国家财政和人民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和威胁。人民法院应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手段,有效遏制和实时处理。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对类似的行为很严厉。一旦发现问题,他们将立即禁止和冻结他们的资产账户,而我们在这方面做得很少,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张平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拒绝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前立即冻结其账户资产,防止非法所得在判决前外逃和转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追回外逃和转移的非法资金和财产。
标题:刑诉法修正草案:毒品犯罪电信诈骗该不该“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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