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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发布了《地方政府债券灵活招标发行业务规则》。财政部国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一项创新,灵活竞价将对防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风险、确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顺利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地方政府债券灵活招标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根据招标倍数等因素,预先设定计划发行金额范围,确定最终实际发行量的招标发行方式。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特殊债券(包括项目收入和融资自平衡的特殊债券)可以通过灵活招标方式发行。
根据规定,通过灵活招标方式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计划额度的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80%。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合理设定单次发行债券计划的发行额度范围,并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予以披露。该负责人表示,将计划发行金额的区间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将有利于承销团成员进行竞价决策,有利于债券定价保持稳定。
规定明确,发行灵活竞价时,实际发行量应为计划发行额区间的上限、下限或有效竞价额,竞价倍数按计划发行额区间的上限计算。当投标倍数超过1.1倍时,本期实际发行的债券为计划发行范围的上限;当投标倍数小于1倍时,按照有效投标额和计划发行额下限较低的原则确定本期债券实际发行额;如果投标倍数在1至1.1倍之间(含1至1.1倍),则实际发行量的确定规则由当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并在投标规则中预先规定。
灵活招标使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规则灵活确定债券发行的实际规模,从而降低债券发行的风险。同时,“实际流通确定规则中规定的1至1.1倍的投标倍数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自主权。”负责人说。
根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在不迟于本次招标发行前5个工作日披露本次政府债券是否采用灵活招标方式,并及时披露本次政府债券在招标发行当日的实际发行量、利率等相关信息,做好本次招标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相应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
根据规定,招标发行、紧急招标、支付、债权登记、托管、债券发行、上市等相关事项的现场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规定,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中增加灵活竞价功能,并开展发行地方债券的灵活竞价相关服务。"柔性招标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提供了新的方式和选择."负责人说。
标题:弹性招标促地方债发行风险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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